夫妇共同遗嘱一方死亡后能否撤销?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2 15:21:3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鲁宝玉与妻子赵继芬多年前共同订立了遗嘱一份,并经公证。双方约定将双方共同拥有的两处二层沿街门面房作出处分。遗嘱内容包括:夫妇一方死亡后,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另一方继承;二人均死亡后,一处沿街楼由其子继承,另一处沿街楼由其女儿继承;双方均健在时,遗嘱的变更、撤销需协商一致;仅一人健在时,健在者可以自行变更、撤销遗嘱。2014年,鲁宝玉因病去世。不久,赵继芬经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上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中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已经生效,其基于继承已经取得了房产产权。赵继芬遂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权发生纠纷。赵继芬以实现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鲁宝玉死亡后,遗嘱中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案房产中鲁宝玉的份额发生继承,赵继芬作为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了继承。此后,赵继芬虽然公证撤销了遗嘱,但遗嘱的房产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及的房产已经发生继承,遗嘱的此部分内容无撤销之可能。同时,赵继芬作为遗嘱中此部分内容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设计此部分遗产的遗嘱亦无撤销权,所以赵继芬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其已经继承房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赵继芬已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赵继芬继承了鲁宝玉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己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己生效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鲁宝玉死亡后,遗嘱中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案房产中鲁宝玉的份额发生继承,赵继芬作为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了继承。此后,赵继芬虽然公证撤销了遗嘱,但遗嘱的房产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及的房产已经发生继承,遗嘱的此部分内容无撤销之可能。同时,赵继芬作为遗嘱中此部分内容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设计此部分遗产的遗嘱亦无撤销权,所以赵继芬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其已经继承房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赵继芬已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赵继芬继承了鲁宝玉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己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己生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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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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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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