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遗产遗赠予非法同居女友的行为性质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6 00:27:10 当前栏目:口头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诉人]潘某、孙某(均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
[第三人]段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情介绍,上诉人夫妇之子生前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以“郑重声明”的方式遗赠给了其生前非法同居女友(被上诉人)后上诉人之子在交通肇事中死亡。
争议要点:上诉人之子将全部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女友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根据《继承法》中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上诉人之子的非法同居行为虽然为《婚姻法》所否定,但该法对非法同居者受赠他人财产的权利未加以限制,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其有权受赠该份遗产。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总则中的规定,而《继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的方法,只有在对争议的问题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普通法的规定,而本案是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法》已赋予公民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任何人的权利上诉人之子所写的“郑重声明”、涉及其个人财产的处理问题,应按自书遗嘱对待,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遗嘱无效,因此,在该遗嘱生效且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动表明接受遗赠时,上诉人之子的遗产应按遗嘱内容处理。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未婚,其将遗产遗赠予非法同居女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被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
[第三人]段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情介绍,上诉人夫妇之子生前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以“郑重声明”的方式遗赠给了其生前非法同居女友(被上诉人)后上诉人之子在交通肇事中死亡。
争议要点:上诉人之子将全部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女友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根据《继承法》中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上诉人之子的非法同居行为虽然为《婚姻法》所否定,但该法对非法同居者受赠他人财产的权利未加以限制,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其有权受赠该份遗产。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总则中的规定,而《继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的方法,只有在对争议的问题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普通法的规定,而本案是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法》已赋予公民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任何人的权利上诉人之子所写的“郑重声明”、涉及其个人财产的处理问题,应按自书遗嘱对待,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该遗嘱无效,因此,在该遗嘱生效且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动表明接受遗赠时,上诉人之子的遗产应按遗嘱内容处理。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未婚,其将遗产遗赠予非法同居女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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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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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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