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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嘱继承律师解读口头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10-23 00:56:43    当前栏目:口头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解读口头遗嘱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友情提醒之一:

  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二: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友情提醒之三:

  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3、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遗嘱。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友情提醒之四: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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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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