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税款缴纳与债务清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41:52 当前栏目:遗产债务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点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故本条首先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 清偿应缴纳的税款。
我国《宪法》第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 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税收具有强制性,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宪法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税收还具有无偿性,个人缴纳税款时并不能直接获得对价,但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所欠的税款可以视为其对国家所欠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就需要用其遗产来清偿所欠税款。只要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并不会因为其死亡而消失,仍需要以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来支付。
2. 清偿债务。
债务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私法上的各种债务。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还可以是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之债;债务可能是主债务,也可能是因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而形成的从债务;债务可能纯属个人债务,也可能是与他人形成的共同债务、连带债务。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债务,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都需要以遗产清偿。
3. 保留必要的遗产。
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此规定,不论是以遗产缴纳所欠税款还是偿还所负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保留必要遗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需要保留的前提是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如果遗产比较多,清缴税款和偿还债务后仍绰绰有余,则没有必要专门予以保留。其次,保留遗产指向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作出保留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获得保留遗产的人必须是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享有此权利。
第二,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就是因种种原因无法参与生产劳动而获得经济收入维持生计。缺乏劳动能力可能是因为年龄尚小而无劳动能力,也可能是因年龄太大或者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必须是客观上造成的无法劳动,而不是继承人主观上不愿意就业造成的。
第三,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就是继承人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养活自己,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收人用以维持生计。
第四,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就数量而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
保留必要遗产具有优先于税款和债务的效力,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就必须予以保留。这也是我国很多立法所坚待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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