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虽厚,债务非轻:继承债务案例权威解析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3-18 00:00:19 当前栏目:遗产债务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遗产继承过程之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必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那么继承人的责任范围有多大?继承人是否可以规避这样的一种清偿责任呢?下面就由江苏省级律师事务所家庭继承部门的负责人、资深合伙人南京继承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为你进行解答。
第一个案例:张先生生前向银行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400万元。后张先生在2015年遭遇到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贷款还款中断。根据张先生生前和银行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未按期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再加50%,并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因此,债权人银行依照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将张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作为继承人承担还款的责任。其妻子当庭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并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代表子女放弃继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的父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对尚欠银行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个案例:2013年,曹先生向司马先生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双方约定的年息为20%,两年还清。2014年,曹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因本金和利息上有一大部分未还清,债权人司马先生向曹先生的继承人也就是其子女提起了诉讼,要求其偿还尚未还清的本金和利息共80万元。经过法院的调查,曹先生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数额远远超过欠付的本金和利息,且其继承人并未明确作出放弃遗产继承遗产范围之内成遗产范围之内承担生前相关债务,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真实有效,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曹先生的继承人对其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个案例:2013年,郑某驾驶残疾人车违章载客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郑某和乘客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调查之后,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和大货车驾驶人林某,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乘客王某无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王某的亲属将郑某的亲属和大货车驾驶人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由于王某死亡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共计12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郑某已经死亡,但其由于在交通事故中50%的责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履行。因此,法院判决郑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50万元,另外50万元由林某负责赔偿。后在执行阶段,郑某、王某的家属和林某达成协议,林某共向郑某和王某的家属赔偿100万元,郑某家属同意郑某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直接给付王某家属,郑某家属保留其中的10万元。
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生前债务并不能免除,应该由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继承人有两个选择:一是以书面方式宣布放弃继承;二是在自己继承到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超过遗产范围的则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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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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