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遗产债务与限制继承原则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53:39 当前栏目:遗产债务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二、限定继承的例外规定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既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应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款和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是概括继承原则的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应承担遗产债务,即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个人债务。
三、限定继承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限制继承原则作为一般规定,但是对于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并未进行明确。
根据一般的继承理论和审判实践,应当认为,死者生前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不以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该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继承人对这部分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原因在于:遗产债务应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的债务。这里强调的是,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外,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应是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的债务。这就需要对遗产债务与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即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进行区分。
生活中,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当然包括被继承人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但也可能存在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又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严格来讲,这些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当然不受继承遗产实际价值所限。这些债务的产生不是基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而是由于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或者由于继承人应尽义务而未尽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存在这两种情形的继承人自然应对这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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