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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09:07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遗产管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公平、顺利地实现遗产流转,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无人愿意或多人争当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遗产管理制度能够有良好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是否科学合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是较为合理的,由基层组织处理一些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问题,在《民法通则意见》《民法典》总则编中亦有规定,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与基层组织的职能相吻合,是由我国目前诉讼体制和国情决定的必然结果。

  因此,当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一般存在以下情形:不认可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对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导致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认可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等。

  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的发生,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维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指定具有终局效力,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清算、分配遗产、清偿债权债务的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遗产价值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遗产管理人不应自负清算和管理遗产的开支,清算和管理遗产的费用,可以优先从遗产中扣除,并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清算和管理遗产的适当性应与自己财产尽同一注意义务,如果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流失或毁损,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债权人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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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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