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35:14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
案情:2009年5月11日,龚如心遗产争夺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开审。陈振聪提供了一份自称是龚如心2006年写就的遗嘱,内容为:“我(龚如心)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包括任何地方、任何种类及叙述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其委任权,而且不论现时拥有抑或日后获得。”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认为陈振聪所持的2006年遗嘱系伪造,判定陈振聪败诉。5月底,陈振聪正式被警方落案,控以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罪。在香港,伪冒遗嘱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监14年。在此案中遗嘱伪造认定是全案关键,那么根据我国法律伪造遗嘱究竟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关于伪造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认为伪造的遗嘱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伪造遗嘱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根据此种规定,目前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只涉及于享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且相应的法律后果较轻。然而司法实践中伪造遗嘱行为的实施者并非都是继承人,也可能像本案一样,是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非继承人,关于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继承法》并未作任何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追求社会正义,减少纠纷,我国《继承法》有必要对此种行为作具体规定,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纳入法律后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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