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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分析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6-22 14:43:24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从专业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家事纠纷是指涉及婚姻、继承,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多个维度的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权益维护方面的纠纷。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法规已经为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规范,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今天南京继承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分析如何建立完善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家事纠纷的主要分类
  
  我国家事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两大类。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的纠纷种类非常繁多,具体可以分为婚姻效力纠纷、婚前同居关系及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以及夫妻婚后财产约定有关的相关纠纷,包括财产分割的纠纷,祝你抚养权归属纠纷以及探视权纠纷等;与夫妻间相互扶助以及亲子间抚养、赡养义务有关的扶养纠纷和抚养纠纷等。继承纠纷可以分为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以及遗赠抚养纠纷等。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司法程序中对于家事纠纷的分类,已经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但是拆分仍然不够细致,较为粗疏,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定问题
  
  二、我国家事纠纷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在程序法上尚未建立统一的家事诉讼法律制度,而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主要框架,配合其他单行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等形成我国家事诉讼法律程序的基本制度。家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基本和其他普通民事诉讼相同,只是对家事案件中继承案件实行了专属管辖,但是对其他案件仍实行普通管辖。在实体法上,家事纠纷方面的实体法律规定,可见于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应司法解释之中。总体而言,我国的家事纠纷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存在法律规定高度分散缺乏统一体系的问题,在很多方面规定的也不够详细,造成适用上的困难。
  
  在我国现行的家事纠纷解决体制中,存在着家事纠纷绝对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法院收案能力的短缺之间的矛盾;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和法院的业务素质能力之间的纠纷;家事纠纷的低调解率和目前我国法院系统追求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调解比例的目标的矛盾。
  
  三、建立合理妥善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建立完善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弱势群体。在婚姻继承案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对他们应该予以特别保护。
  
  2.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理的方向正逐步从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和辩论主义转移。将对抗主义和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普遍原则有其优越性,但是为了在具体审判中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无固定收入的职业主妇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职权主义作为家事诉讼审理的一项原则,例外于普通审判的辩论主义。
  
  3.家事纠纷的处理应该落实调解机制,以调解作为家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绝大部分家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比如继承纠纷、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等,审判人员可以用亲情感化双方,谋求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4.对家事纠纷的具体种类进行分流,建立适合各不同的家事纠纷的家事纠纷特别程序。目前相应的家事纠纷往往需用适用普通程序,从而造成在有效的调解相关纠纷、明确身份财产关系上无法做到量体裁衣,根据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质,搭配适当的举证制度、证据规则和程序,从而为法官在有效解决相应纠纷、维护家庭社会和谐这个问题上发挥充分的主观能动性。因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共同进行研究,针对家事纠纷的不同种类设立不同的特别程序,为高效妥善解决相应纠纷,建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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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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