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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的几个误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12:11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产继承中的几个误区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公民死亡后遗产的继承也就备受人们的关注。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叫作继承。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继承遗产的人在法律上称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是不难理解的,但在具体处理遗产时,不少人对下列"特殊人"的继承问题却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1、"二奶"能继承遗产。错!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人长期与别的女子同居,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二奶"。在"二奶"上门要求继承时,有人认为既然"二奶 "有所付出,就应当继承。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权利主体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的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就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二奶"实际上是非法同居的,他们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2、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错!

  不少人认为:子女虽然给别人收养但仍是父母的亲骨肉,显然能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财产。但这种认识却是错误的。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3、继子女只能继承一家财产。错!

  有人认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有人认为继子女已继承了其生父母的遗产就不能再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了。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相继承遗产。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无论是与继父生活或与继母一起生活,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

  母遗产,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丧偶再婚的儿媳、女婿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遗产。错!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无论儿媳、女婿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

  5、没有出生的人不能继承遗产。错!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上代人不能继承下代人的遗产。错!

  有些人认为,所谓的继承遗产就是长辈死亡晚辈继承,而对晚辈先死亡就吃不准了。其实,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父母是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仅亲生父母可继承,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继承是互相的而不是以上代下代来决定的。

  7、亲兄妹之间才能继承。错!

  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可相互继承是比较好理解的。但《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十四条规定:"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8、隔代不能互相继承。错

  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许多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互相抚养、赡养。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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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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