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附义务遗嘱在实践中的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2 20:01:49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附义务遗嘱在实践中的问题
附义务遗嘱在生效时间点上与一般的遗嘱并无不同。通常情况下,附义务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即生效。如果该遗嘱附停止条件,则在条件成就时该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义务遗嘱的生效与否并不取决于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遗嘱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履行义务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前提,无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该遗嘱都可以生效。
在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时,该遗嘱并非当然地失去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的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二,请求由自己代替被取消权利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地位,在代替后,由提出请求的有关主体接受相应的遗产并履行对应的义务。即在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这项权利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定其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取消其该权利,否则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保护。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不履行义务时虽然会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由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该义务,而是由人民法院剥夺其接受相关遗产的权利,使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继承开始前的状态。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
本条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未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应先履行义务还是先接受遗产。按照在民事法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既可以先接受遗产,也可以先履行义务。
如果其先履行了义务,但在未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无正当理由不再履行,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但不应全部取消,需给其分得一定的份额。如果该遗产是可分物,则应根据遗产各部分价值的大小、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义务的情况适当对其分得一定的遗产。如果该遗产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后会减损其价值,则应将该遗产交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取得,但取得遗产一方应根据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附义务的遗嘱能否撤回的问题。在附义务的遗嘱中,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义务既可以是要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前对遗嘱人或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以是要求其在遗嘱人死亡后对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此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开始履行所附义务,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但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履行遗嘱义务而进行了准备,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或者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乃至履行了全部的义务,那么遗嘱人在撤回遗嘱后应当就此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了部分遗嘱义务,乃至全部遗嘱义务,但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此时应如何处理。分情况讨论如下:
(1)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其因履行遗嘱义务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比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致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伪造、篡改遗嘱,因此而导致遗嘱无效的,其应自行承担全部的损失。
(2)若是因为遗嘱人欠缺遗嘱能力或欠缺事实遗嘱能力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此时应根据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嘱人或其监护人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因遗嘱形式不合法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如果在遗嘱人生前即发现了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可以要求遗嘱人对遗嘱形式进行补正。如果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现遗嘱形式不合法的,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此没有过错,则应由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根据义务履行情况、遗产价值情况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4)如果遗嘱因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141条关于必留份的规定导致遗产被扣减的,其不得要求必留份权利人进行补偿,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
遗嘱人有订立附义务遗嘱的自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有接受或不接受遗嘱内容的自由。在遗嘱中所附义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情况下,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愿履行的,法律并不禁止。其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即使遗嘱人其他法定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嘱人的其他财产,其也不得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其进行补偿。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