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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作为载体发送遗嘱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1-01 10:11:11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手机短信的功能随着手机性能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短信遗嘱具有极强的 即时性与便捷性。中国人现在几乎每人都有一至两部手机。随身携带手机己经成 为每个人生活的必须。在手机用户的生活中,使用短信来收发各种消息已经成为 了一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必要通信手段。因此手机用户在危急或特定的情况下, 使用短信来订立遗嘱往往会成为手机用户在生命危急的最后关头表达自己主观 愿望的最简单、迅速的方式。但是通过短信发送遗嘱,会涉及到如下几个主要问 题-

  一、立遗嘱人的真伪以及所立遗嘱的真伪

  首先,任何一份短信遗嘱的成立,前提是立遗嘱人主体身份的真实。因为遗 嘱行为属于身份法上的单方法律行为。5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既可以将其合法财 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将其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但是,遗嘱行为 属于专属性权利。因涉及到人身自由与尊严,立遗嘱的权利不得转让或放弃。现 阶段,我国移动电话产业还没有普及实名制。因而难以证明短信遗嘱确为将来的 被继承人发送。即使,全国己经普及移动电话实名制,虽然伪造的可能会降低, 但仍然不能证明发送遗嘱者的真实性。其次,短信遗嘱在发送或被提交至网站后 有被更改的潜在威胁。怎样保证短信遗嘱的内容确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相关载体中,它很容易被人为改变。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原始数据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使用。所 以要保证手机短信遗l属的真实性必须保证其内容未被修改,保证其是原始的记 录。

  二、法律行为的要式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五种类型: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 头遗嘱以及公证遗l隅。因遗嘱属于法律行为,并且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五种可以选 择的遗嘱形式均有各自的要式性。遗l屈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而遗嘱属于死因行为。死因行为处分包括哪些关系到一个人死亡以后他的财产的 法律命运的规定。遗嘱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死因处分人只能从事法律中规定 的死因处分行为,亦即这里也存在着 "类型强制"。

  三、短信遗嘱的证明力

  在诉讼中,证据要符合三性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7 。短信遗 l属的这三个特征都非常薄弱。首先,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排除电子化遗属的 合法性问题,但短信遗嘱在形式上不甚合乎《继承法》的形式要求。其次,短信 遗嘱的客观性是指,立遗嘱人的真实性与短信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亦即,遗嘱确 为被继承人所立,并且短信确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关联性的程度也 如同前两者一样不足。所以短信作为遗l属的载体在普遍情形下是没有直接证据效 力的,充其量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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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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