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认为现行配偶和父母继承顺位不宜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7-02 14:02:18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南京继承律师多年来对家庭继承问题深有研究,近来关于是否修改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问题变得极富有争议性,南京继承律师想结合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定继承人范围解决的是何人有资格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顺序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按照何种次 序及比例取得遗产。某种意义上,继承顺序比继承范围更重要、更关键。“不患寡,患不均”,法定 继承人顺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法定继承人能否实际取得遗产以及取得遗产的份额,直接决定能 否有效实现继承目的。 南京继承律师国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在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配偶是保留在法定 继承人第一顺序内,还是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与相应顺序继承人共同获得遗产; 二是父母是保留在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内,还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关于配偶的继承顺位问题。赞同配偶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的学者认为,鉴于血缘关系的不可变 性,夫妻关系的可变性,在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情况下让配偶处于第一顺位绝对排除在后血亲继承的 合理性存疑。而将其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可以平衡配偶与其他血亲之间的继承利益。同时,通过 在立法中固定配偶在参在不同顺序继承时的应继份额,不仅没有贬损和减少配偶的遗产利益,配偶的 继承地位反而提高了。南京继承律师以为,将配偶列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益于实现配偶与血亲继承人之间的 利益衡平,也符合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立法例。但是,这种立法设计也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该制度设计 的价值逻辑偏重于强调传统中血亲在继承关系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弱化了作为姻亲的配偶的家庭功能 与贡献。在当下家庭微型化、亲属关系简单化,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占较大比重的背景下,除却被继 承人儿女、父母以外的血亲,其情感联络、经济联系、生活联结都难以同属于姻亲的配偶在同一层面 衡量。“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最长,对于死者财产的获得也贡献最大,其他近亲属对于遗产的贡 献较小,法律应尽可能使配偶获得更多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生活影响最大,而对其近亲属生活的影响则相对较小。”“财产分配的根据在于亲密关系程度,同时体现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民法精神”直言之,血亲的不可变与姻亲的可变在继承顺序设计上无直接关联,不宜放在同一层面上比较衡量。二是在配偶无固定顺序设计中,即使配偶获取了比按照第一顺序继承时更多的遗 产利益,也不意味着配偶继承地位的提升。因为,继承地位提升并不仅是实际获得遗产份额的维持与 增加,其同样体现在继承顺序的优先前置以及在处置继承事宜中的自由程度。况且,某些情况下配偶 按照无固定顺序继承所获取的遗产利益要远低于按照第一顺序继承所获取的遗产利益。三是在配偶无 固定顺序设计中,会出现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甚至与其他四等以内旁系血亲在一个顺序内共同 分配夫妻双方 ( 被继承人与配偶) 共同创造的财富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配偶获比例多少, 都难以使配偶在情感上接受,亦与大众观念不合。四是配偶继承顺序的调整一定程度会破坏既有继承 顺序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对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无论是继承法颁布实施之前建国以来三 十年的继承司法实践,还是已经实施 32 年之久的继承法,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简明易懂、 操作便利,已经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并形成了稳固的心理预期。在无十分必要情况下,不宜变动。五是通过配套制度设计限制配偶继承权,来解决特定情形下的继承正义性问题。例如为避免在名存实亡 婚姻中,有过错的配偶取得遗产的问题,规定在被继承人已经申请离婚或已同意离婚,具备离婚实质 要件的,取消有过错配偶的继承权。据此,南京继承律师建议维持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不变。
关于父母继承顺序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置于子女及其晚辈直系 血亲之后,这是多数学者的主张。至于父母赡养问题,可以通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解决,而不是 通过与子女同时参加法定继承来解决。第二种意见赞成现有的继承顺序,认为父母与子女应同在第一 顺序,如改变顺序,可能会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进一步探 究,第一种意见中将父母调整为第二顺序的主要理由是,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保持一致; 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希望财产向直系后代传承; 父母继承将导致遗产流转到兄弟姐妹甚至更远的旁系亲 属处。司马迁云,“父母者,人之本也。”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尊血亲,是对被继承人负有养育义务 并履行养育职责的人。如何设置父母的继承顺序,如何协调与被继承人最亲密的父母、配偶、子女三 个群体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法定继承人顺序设计的最核心问题。南京继承律师们认为,应从以下多个维度来思考 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才可能得出科学可行的答案。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人皆有父母,在子女的成长发展之路上,父母对子女之间的情感 关爱与经济助力无疑是最大且最无私的。尤其是在物质日渐丰富、财产积累逐步增加、家庭生活条件 逐渐改善的今天,父母对于子女养育、教育直至其结婚、养育孙子女,无不倾其所有,尽其所能,在 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个父母的财富逐步无偿让渡给子女的过程。如果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子女去世以后其遗产全部归配偶和子女所有,明显有失公允,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 要从弘扬中华民族助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从更好地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视角考量父母继承顺序问 题。“敬老爱幼”“扶老育幼”“亲慈子孝”“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法律是 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表层设计与底线模式,人伦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 层设计与衡平模式。在中国社会与家庭治理中,人伦的影响与作用要远远超越法律。在法理上,父母 与子女互负抚养与赡养义务。从人伦上讲,作为一名上有老下有小的被继承人而言,探究其死亡之际 的内心意愿,最牵挂的一定不仅单是未成年的子女和共同生活的配偶,还一定有年迈的双亲。许多国家将父母的继承顺序排在子女之后,避免财产的逆向流转,但这种立法例不适合南京继承律师国实际情况。将 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体现了抚养老人的立法目标,尤其对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也是一种救济。”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父母赡养问题可以通过抚养制度解决,没有必要通过继承制度解决。这里还需要 强调的是,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子女共同获取遗产利益,并不一定会导致所谓的遗 产逆转和遗产流向旁支。因为,这种设计仅是确保父母拥有取得一定比例遗产的资格,实际生活中父 母完全可以与配偶、子女协商让渡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甚至放弃继承权,或将取得的遗产赠与给孙子 女或外孙子女,在和谐互助的大家庭中这是很常见的情形。反之,在不和谐互助的大家庭中,父母作 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取得遗产,还有可能奢求他人履行赡养义务吗? 因此,保留父母在第一继承顺序中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与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必然要求。
法定继承人范围解决的是何人有资格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顺序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按照何种次 序及比例取得遗产。某种意义上,继承顺序比继承范围更重要、更关键。“不患寡,患不均”,法定 继承人顺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法定继承人能否实际取得遗产以及取得遗产的份额,直接决定能 否有效实现继承目的。 南京继承律师国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在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配偶是保留在法定 继承人第一顺序内,还是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与相应顺序继承人共同获得遗产; 二是父母是保留在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内,还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关于配偶的继承顺位问题。赞同配偶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的学者认为,鉴于血缘关系的不可变 性,夫妻关系的可变性,在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情况下让配偶处于第一顺位绝对排除在后血亲继承的 合理性存疑。而将其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可以平衡配偶与其他血亲之间的继承利益。同时,通过 在立法中固定配偶在参在不同顺序继承时的应继份额,不仅没有贬损和减少配偶的遗产利益,配偶的 继承地位反而提高了。南京继承律师以为,将配偶列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益于实现配偶与血亲继承人之间的 利益衡平,也符合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立法例。但是,这种立法设计也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该制度设计 的价值逻辑偏重于强调传统中血亲在继承关系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弱化了作为姻亲的配偶的家庭功能 与贡献。在当下家庭微型化、亲属关系简单化,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占较大比重的背景下,除却被继 承人儿女、父母以外的血亲,其情感联络、经济联系、生活联结都难以同属于姻亲的配偶在同一层面 衡量。“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最长,对于死者财产的获得也贡献最大,其他近亲属对于遗产的贡 献较小,法律应尽可能使配偶获得更多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生活影响最大,而对其近亲属生活的影响则相对较小。”“财产分配的根据在于亲密关系程度,同时体现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民法精神”直言之,血亲的不可变与姻亲的可变在继承顺序设计上无直接关联,不宜放在同一层面上比较衡量。二是在配偶无固定顺序设计中,即使配偶获取了比按照第一顺序继承时更多的遗 产利益,也不意味着配偶继承地位的提升。因为,继承地位提升并不仅是实际获得遗产份额的维持与 增加,其同样体现在继承顺序的优先前置以及在处置继承事宜中的自由程度。况且,某些情况下配偶 按照无固定顺序继承所获取的遗产利益要远低于按照第一顺序继承所获取的遗产利益。三是在配偶无 固定顺序设计中,会出现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甚至与其他四等以内旁系血亲在一个顺序内共同 分配夫妻双方 ( 被继承人与配偶) 共同创造的财富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配偶获比例多少, 都难以使配偶在情感上接受,亦与大众观念不合。四是配偶继承顺序的调整一定程度会破坏既有继承 顺序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对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无论是继承法颁布实施之前建国以来三 十年的继承司法实践,还是已经实施 32 年之久的继承法,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简明易懂、 操作便利,已经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并形成了稳固的心理预期。在无十分必要情况下,不宜变动。五是通过配套制度设计限制配偶继承权,来解决特定情形下的继承正义性问题。例如为避免在名存实亡 婚姻中,有过错的配偶取得遗产的问题,规定在被继承人已经申请离婚或已同意离婚,具备离婚实质 要件的,取消有过错配偶的继承权。据此,南京继承律师建议维持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不变。
关于父母继承顺序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置于子女及其晚辈直系 血亲之后,这是多数学者的主张。至于父母赡养问题,可以通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解决,而不是 通过与子女同时参加法定继承来解决。第二种意见赞成现有的继承顺序,认为父母与子女应同在第一 顺序,如改变顺序,可能会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进一步探 究,第一种意见中将父母调整为第二顺序的主要理由是,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保持一致; 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希望财产向直系后代传承; 父母继承将导致遗产流转到兄弟姐妹甚至更远的旁系亲 属处。司马迁云,“父母者,人之本也。”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尊血亲,是对被继承人负有养育义务 并履行养育职责的人。如何设置父母的继承顺序,如何协调与被继承人最亲密的父母、配偶、子女三 个群体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法定继承人顺序设计的最核心问题。南京继承律师们认为,应从以下多个维度来思考 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才可能得出科学可行的答案。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人皆有父母,在子女的成长发展之路上,父母对子女之间的情感 关爱与经济助力无疑是最大且最无私的。尤其是在物质日渐丰富、财产积累逐步增加、家庭生活条件 逐渐改善的今天,父母对于子女养育、教育直至其结婚、养育孙子女,无不倾其所有,尽其所能,在 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个父母的财富逐步无偿让渡给子女的过程。如果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子女去世以后其遗产全部归配偶和子女所有,明显有失公允,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 要从弘扬中华民族助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从更好地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视角考量父母继承顺序问 题。“敬老爱幼”“扶老育幼”“亲慈子孝”“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法律是 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表层设计与底线模式,人伦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 层设计与衡平模式。在中国社会与家庭治理中,人伦的影响与作用要远远超越法律。在法理上,父母 与子女互负抚养与赡养义务。从人伦上讲,作为一名上有老下有小的被继承人而言,探究其死亡之际 的内心意愿,最牵挂的一定不仅单是未成年的子女和共同生活的配偶,还一定有年迈的双亲。许多国家将父母的继承顺序排在子女之后,避免财产的逆向流转,但这种立法例不适合南京继承律师国实际情况。将 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体现了抚养老人的立法目标,尤其对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也是一种救济。”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父母赡养问题可以通过抚养制度解决,没有必要通过继承制度解决。这里还需要 强调的是,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子女共同获取遗产利益,并不一定会导致所谓的遗 产逆转和遗产流向旁支。因为,这种设计仅是确保父母拥有取得一定比例遗产的资格,实际生活中父 母完全可以与配偶、子女协商让渡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甚至放弃继承权,或将取得的遗产赠与给孙子 女或外孙子女,在和谐互助的大家庭中这是很常见的情形。反之,在不和谐互助的大家庭中,父母作 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取得遗产,还有可能奢求他人履行赡养义务吗? 因此,保留父母在第一继承顺序中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与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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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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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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