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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以案说法: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09 10:37:29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上诉人】许惠中、许惠民、许惠芳、许惠芹、许惠蓉、许惠菁(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许炜信、许炜南、许炜钩、许炜泉、卢恒生、卢振刚(均为原审原告)

基本案情:      
       许永康及妻子王氏婚后生育二子许鹤初及许鹏初,许永康和王氏分别于1935年和1943年去世。许鹤初与妻子李佩英均已去世,婚后生育四子一女,女儿于2006年去世,六被上诉人分别为许鹤初的四个儿子及女婿外孙。许鹏初与妻子丁子敏共生育二子四女,即六上诉人,许鹏初与丁子敏分别于1956年和1997年去世。争议房屋系许永康在1932年购置土地后于1993年建造的,“文革”中该房交公,1990年盖房落实政策,丁子敏谎称系争房屋为许鹏初建造,房管部门将系争房屋发还给丁子敏,丁子敏遂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被上诉人在2000年另一房产诉讼中就知道争议房屋的产权于1990年登记在丁子敏名下,且在法院已经看过产权证。被上诉人于2007年就争议房产提起诉讼后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争议房屋原系许永康建造,许永康及王氏死亡时并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财产。许永康和王氏分别于1935年和1943年死亡,丁子敏于1990年取得房屋产权,且被上诉人于2000年知晓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丁子敏名下,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从此时开始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其2007年才提起诉讼,并再次于2008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有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延期的正当理由与事实,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争议房屋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实体胜诉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2008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争议房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江苏继承律师认为, 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对有无继承权有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目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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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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